公告標售本會奉准報廢設備財物一批案,請踴躍參加投標
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

主旨:公告標售本會奉准報廢設備財物一批案,請踴躍參加投標。

依據: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。

公告事項:

  • 本次標售之標的物已奉機關核准報廢,品名、數量、標售底價如附表。
  • 開標日期及地點:訂於110年4月22日10時正在本會會議室當眾開標。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,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上午10時在本會會議室開標。
  • 投標方式:

有意投標者,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0年4月21日17時止,在辦公時間內,向本會(地址: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)洽詢,領取投標須知、投標單等,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,於截止投標時間110年4月21日17時前送達本會(可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)。

  • 本次標售標的物,投標人得於截止投標時間前洽本會安排查看,查看時間自即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前之上班日9時至12時、14時至17時,請預先約定時間,俾便安排查看事宜。
  • 投標人得標後應繳得標款之全部價款,應於得標日起2個工作日內至本會出納或逕由各金融機構電匯至中央銀行國庫局(0000022)本會(戶名: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廢舊物資售價戶)07039505009001帳戶一次繳清。(所繳保證金得抵繳價款)
  • 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3個工作日內,由本會按現狀交付標的物。標的物之清運由得標人自行負責,本會不負擔任何清運費用。得標人如未將標的物完成清運,本會將自行另洽第三人繼續其工作,並向得標人請求償還必要之費用。
  • 得標人應按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本案標的物,如因得標人不法行為致本會受罰,由得標人負擔受罰金額。
  • 其他事項詳見招標文件。